离职员工是否可以获得年终奖
导读:
案情介绍:李先生2005年3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2007年7月离职。2008年1月,他得知公司发放2007年年终奖,认为自己也应拿到一半奖金。公司不同意,称只有发放年终奖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李先生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李先生不服,遂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双方观点:
李先生认为,离职员工也在过去的一年中或多或少为公司做出了贡献。年终奖既然是对于员工在一年中为公司工作的回报与奖励,如果员工按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公司就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不能歧视离职员工。
公司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
裁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 李先生应当得到一半年终奖。
案例评析:
随着人才竞争的愈演愈烈,许多企业为了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开始把年终奖的发放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薪酬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每年年关将近的时候,年终奖都会成为员工们最关心的话题。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离职员工是否有权领取年终奖?
(一)年终奖的性质是什么?
那么,年终奖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呢?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中关于奖金的范围规定,“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因此,年终奖是一种奖金。
(二)年终奖是否发放,单位能否说了算
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形式,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关于离职员工的年终奖发放,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形色各异的判例,总的来说大致可以分为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年终奖既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不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完全是一种“歧视待遇”,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公平也不合法,离职员工有权领取年终奖,并且可以按照该年度在公司的服务期限折算年终奖;另一种观点认为,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是否发放、何时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完全是公司的权力,应由公司说了算。
笔者认为,关于离职员工的年终奖如何发放问题,首先要看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这个方面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没有这个方面的规定,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从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这个方面的约定或规定,则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当年的服务期限按比例分摊比较适宜。也可以这样理解,就是年终奖的发放,用人单位可以在事前说了算,即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事前有约定或规定,则依据约定或规定执行;但是,如果没有事前的约定或者规定则不能够进行事后说了算,事后需要按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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