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日本民法典第523
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
答: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解释】本条是对承诺定义的规定。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
承诺 的 效力 。 承诺 通知 到达 要约 人时 生效 。 承诺 不需要 通知 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 要约 的要求作出 承诺 的行为时 生效 。 承诺 的 生
承诺 ,是指受 要约 人同意 要约 的意思表示。 承诺 的 法律 效力 在于, 承诺 一经作出,并送达 要约 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 人不得加以拒绝。一项合格
承诺 迟到的 效力 。a.因 承诺 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 承诺 无效,为新 要约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 要约 人超过 承诺 期限 发出 承诺 ,除 要
热门分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