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导读: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以下证件:
1.户口薄,用以证明个人的户籍信息;
2.居民身份证,用以核实个人身份;
3.《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4.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用于制作离婚证书。
双方选择协议方式离婚时,需要准备以下手续材料:
1.当事人需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会查验这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会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中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会询问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如果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双方需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都需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保留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离婚条件,将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颁发离婚证;
8.在审查通过以及冷静期结束后,婚姻登记员将按照规定的步骤颁发离婚证。
协议离婚的登记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受理:如果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填写《申请受理登记离婚声明书》;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审查通过后,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上“准予登记”字样,并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然后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方,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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