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房产新政写入购房合同
导读:
上海将房产新政写入购房合同,为与施行中的限购政策“挂钩”,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修改本市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等沪版“限购令”的主要精神首次被写入相关购房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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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购房合同
此次修改的三份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为:《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制定)》、《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制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3版)》,修改中增加了有关住房限售规定的特别告知、违反住房限售规定解除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上述三份合同文本重点新增了关于“限购令”的主要精神,修改后的合同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合同新增内容
这一新增内容可被视作是现已执行中的“限购令”浓缩版。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第七条规定:
“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新修改后的合同还提醒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可以向财税部门、贷款银行咨询相关税收、信贷政策,了解房屋转让涉及的税费,慎重确定购房款支付方式。
新版购房合同文本中还增加了补充条款,对买卖双方一旦违反限售规定,合同该如何解除、责任如何承担等做了说明。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
根据修改后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通知》还明确,自《通知》下发即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修改后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人订立合同;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采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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