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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方“跳单” 中介告买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16:14:30 人浏览

导读:

房产中介遭遇跳单,将买方告上法庭,最后胜诉,支付中介佣金6.5万元。买方和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买方应付中介佣金6.5万元。但在中介方履行了相关居间义务后,买卖双方却和中介玩起了失踪,经调查发现房产过户在买方妹妹名下。中介遂将联手跳单的买卖双方

  房产中介遭遇”跳单“,将买方告上法庭,最后胜诉,支付中介佣金6.5万元。

  买方和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买方应付中介佣金6.5万元。但在中介方履行了相关居间义务后,买卖双方却和中介玩起了“失踪”,经调查发现房产过户在买方妹妹名下。中介遂将联手“跳单”的买卖双方告上法庭。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买卖双方连带支付中介方违约金6.5万元。

  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玩失踪”

  去年9月28日,经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简称中介方)居间介绍,买方冯小姐甲、李先生与卖方张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320万元购买张小姐位于宝安中心区幸福海岸某房屋,同日双方向中介方出具《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确认涉案房屋交易合同系通过中介方居间签订,买方应付佣金6.5万元,并承诺“如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应连带向经纪方支付必要费用(佣金的20%),如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又私下成交(包括买方的亲属、朋友与卖方私下成交)或通过其他经纪方成交,连带支付中介方违约金6.5万”。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介方履行了相关居间义务,并在买方已付卖方20万定金中预留5000元作为交房水电押金,但后来双方与中介方的联系日趋渐少,并最终失去联系。

  撇掉中介过户买家妹妹名下

  在联系不上买家、卖家的情况下,中介公司经向产权交易中心了解得知,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12月1日过户于案外人冯小姐乙名下,但因双方均系外地户籍,无法确认冯小姐甲与冯小姐乙的关系,遂委托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律师调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冯小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得知,冯小姐甲和冯小姐乙为亲生姐妹关系。获得派出所证明后,律师向买卖双方发函要求支付违约金6.5万元,买卖双方仅愿支付1万元,双方调解未果,中介方遂于今年1月6日向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买方冯小姐甲、李先生与卖方张小姐)连带支付中介方违约金6.5万元。

  法院判决卖家连带支付佣金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中介方)作为居间人,促成三被告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涉案房屋随后过户至冯小姐乙名下,而冯小姐甲与冯小姐乙系亲生姐妹关系,属于《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中“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又私下成交(包括买方的亲属、朋友与卖方私下成交)”的情形,三被告应按照承诺向原告支付全部费用。[page]

  法院判决买方冯小姐甲、李先生与卖方张小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佣金损失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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