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栏目

JUDGMENT DOCUMENT

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判决裁判文书

共检索到 50000 篇文书

  • 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法院:丰县人民法院

  • 曹某某、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犯罪前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韩**、白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与他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9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上述被告人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提出涉案面包车系其本人购买,其没有实施盗窃的辩护意见与其供述的购车过程和情节及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法院: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贾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贾某某已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合水县人民法院

  • 操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操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

  • 韦某某等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段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韦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范某某当庭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盗物品部分被动退赃,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 李XX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返还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 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两串虎睛石手链的损失人民币950元退缴给本院。

    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

  • 高*发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作为长庆油田采油一处的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被告人高*某、高钦*、高**、侯某某、李**、陆*、吕**、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董某某虽然参与职务侵占作案三起,但价值6505元,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高*某、高钦*、高**、侯某某、李**、陆*、董某某、吕**、高**、高*选、刘某某、高*润、沈某某、吕**、高*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高*某、高钦*盗窃数额巨大,

    法院:合水县人民法院

  • 田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退还全部赃款,没有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案由类型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