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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8 篇文书

  • 杜**盗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杜**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曾某犯盗伐林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阔叶林,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达2.94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犯盗伐林木罪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曾*能如实地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曾*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法院: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杨**盗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及其同伙有共同盗伐他人林木的主观故意,亦共同实施了盗伐他人林木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积极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杨*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藤县人民法院

  • 覃*等10人盗伐林木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覃**伙同被告人覃祖愿、覃祖坐、覃**、覃**、覃**、李**、银**、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十名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十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系本案的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祖愿、覃祖坐、覃**、覃**、覃**、李**、银**、覃**系应邀参与盗伐林木,属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覃祖坐、覃**、覃

    法院:象州县人民法院

  • 莫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韦*甲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韦*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欧红卫盗伐林木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红卫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红卫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红卫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

  • 王**伐林木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物品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

  • 陈某某盗伐林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木所有权人的同意,结伙擅自砍伐他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积极主动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

    法院: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李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木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砍伐他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主动参与,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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