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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

法院: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日晚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伙同覃某某(在逃)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定马林场拉合分场林地内盗伐松木共17株,盗伐林木蓄积4.3464立方米,出材量2.578立方米。后在运往巴马县城途中被定马林场工作人员拦截。被告人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覃某某当即逃跑,李某某被当场控制,后经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均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和覃某某(在逃)在李*某家商量盗伐林木后,五人便乘坐由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12-80838的农用车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定马林场拉合分场林地内盗伐松木。在盗伐林木的时候,被告人李*某在车上休息,被告人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及覃某某实施砍木、修枝、量方、拉山、装车等行为。在装车时被告人李*某用电筒照明协助装车。后由李*某驾驶车辆将盗得的木材运往巴马县城出售的途中被定马林场工作人员拦截。被告人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覃某某当即逃跑,李*某被当场控制,后经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并扣押了被盗伐的木材。经鉴定,四被告人及覃某某共盗伐松木17株,立木蓄积4.3464立方米,出材量为2.578立方米。案后,公安民警已将扣押的木材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巴**马林场副场长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林木伐根检尺清单,木材检尺单,证明,地形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林木采伐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及其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以及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木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砍伐他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主动参与,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后,四被告人均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12年8月3日止。)

二、被告人韦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止。)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1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1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1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韦崇涛
  • 书记员李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