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差不多三万了,现在还不上,不知道怎么跟经理说 12-15 06:35
答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问 我用了公司的钱,现在还不上咋么办 12-15 06:35
答 欠款无力偿还时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
问 你好 就是客户答应买一天的班让你陪他去玩 玩完之后不给钱咋办 11-14 09:04
答 你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或向法院起诉
问 说事故滞留会影响到小孩吗 11-10 11:47
答 您好,请问具体情况是
问 你好,海南五指山二手房过户满5不唯一需要交 多少税? 11-01 04:08
答 办理二手房过户需要缴纳3—5%的契税;20%的个人所得税;1‰的印花税...
问 妈妈出轨了还把爸爸告上了法院妈妈还想的要财产我觉得财产不应该分给妈妈了... 10-13 23:49
答 你好,出轨不一定就净身出户
问 你好,自家地上的植物被人家砍了 10-12 12:47
答 建议如下:首先你要将所砍的树拍照,这是固定证据的唯一方法。
答几年没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赔钱。用...
? 请间法院开庭后多久出判决书? 30秒前
答法院开庭后多久出判决书要看情况。如果法院是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 保险责任免除的前提是什么 31秒前
答保险责任免除的前提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 普通交通事故电瓶车相撞? 38秒前
答法律分析:电瓶车与电瓶车相撞交通事故,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部...
? 就是有一个软件在网上涉黄嗯,引诱我这个未 1分钟前
答网上被骗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也可以去公安机关报警。 根据《...
? 打电话推销证书挂靠 不用就骂人了 1分钟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要求归还
? 不签合同,拖欠工资,联系不上老板 9分钟前
答没签合同老板拖欠员工工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无法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
问 我2017年那时候被政府说我烧秸秆扣我五年生态补贴,是法律规定吗 09-07 20:52
答 您好,请问您是有什么法律纠纷吗
问 我是海南户口,但是从小在广州上学。所以以后可以在海南参加高考吗?高考考... 08-18 19:52
答 您好,建议询问学校
问 我是实习生,但公司正式雇佣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能给我盖实习章吗? 04-24 17:14
答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
问 公司将我离职信息发布公告到同城微信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04-23 17:06
答 需要详细了解情况才能判断
问 然后那男的拍视频,但我认识那男的几年了,以前不知道他结婚,也就不怎么联... 04-08 11:28
答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问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昨天我停电动车,人不在车上,然后被小车撞倒我的电动... 02-19 14:50
答 车祸赔偿,首先要看交警部门是否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如果是你的全责,则...
问 个人转让林地需要缴纳什么税?多少税率 02-09 07:01
答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
五指山地区
五指山市律师案例
2022-12-280次
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原系海口市某某区某某镇党委书记(已退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海口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曾萍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蒙姣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曾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海口市某某区某某镇党委书记、海口市秀英区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企业发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某某企业发展公司系海口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出资注册成立,属国有企业。在此期间,杨某某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在某某企业发展公司土地出让、流转过程中,为海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取某某房地产公司共计190万元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2006年,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代表某某房地产公司协商购买某某企业发展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事宜,并由某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吴某以某某房地产公司名义向杨某某送好处费。随后,吴某以某某房地产公司名义与杨某某协商,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购买某某企业发展公司名下部分土地,并表示将送给杨某某好处费,杨某某表示同意。2006年6月,经杨某某主持召开某某镇科级以上干部会议及某某企业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以每亩15.5万元的价格将某某企业发展公司名下的位于某某地的174.86亩土地出让给某某房地产公司,并协助某某房地产公司办理土地置换、改变土地性质及土地过户等手续。6月30日,某某企业发展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股权合作合同》,将174.86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某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6月3日,某某企业发展公司注册成立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并于2009年6月2日将经过置换的117.05亩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至某某实业公司名下。为获得被置换土地的实际权属,2009年6月9日,某某实业公司股东变更为某某房地产公司、黄某各占股权5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邢某。为了感谢杨某某在上述土地流转、置换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吴某、邢某和符某共送给杨某某190万元好处费:1.2006年6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海口市滨海大道附近收受吴某送的好处费30万元。2.2006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海口市长滨路附近收受吴某送的好处费50万元。3.2007年年初的一天,杨某某在海口市滨海大道附近收受吴某送的好处费30万元。4.2007年年中的一天,杨某某在海口市滨海大道附近收受吴某送的好处费30万元。5.2008年年初的一天,杨某某在海口市滨海大道附近收受吴某送的好处费30万元。6.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某在海口市丽晶路附近收受邢某送的好处费10万元。7.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海口市民生西路附近收受符某送的好处费10万元。另查明,杨某某到案后通过其亲属向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赃款19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扣押通知书、扣押文件清单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人吴某、邢某、符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19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一百九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2-12-160次
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8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口市,现实际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10月份中旬称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1个月后归还,原告分三次支付现金给被告。2016年11月4日,被告需要交过户房产税还差15000元,被告称卖了房子就一起偿还原告之前借的钱。原告便于当天借给被告15000元,同时被告用包里的身份证背面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2016年11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不写之前的借款10万元借条。借条约定:"借到华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归还,否则按照一个月壹仟元计算利息"但至2016年年底,被告朱海东便不再接电话,无法联系,无奈原告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律师意见】被告应当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份中旬称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1个月后归还,原告分三次支付现金给被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原告向被告朱某某主张借款本金,被告朱某某应当及时偿还原告本金115000元人民币。【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2022-10-040次
款本金。被告抗辩称,其已经还清大部分款项,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欠款金额,不属实,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不符合事实情况,无法证明原告曾经出借XXX万元给被告XX,判决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李武平律师说法】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提供借款或收借款,反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抗辩称并未收到原告借款,原告亦并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故,该还款协议书借贷关系依法不成立。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败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从事民间借贷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该借款大部分是无证据证明的债务,必然不受法律保护。三、作为出借人,应当注意保留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凭证、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催收记录、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以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审理结果】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105民初XXX号原告∶X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男被告∶XXX,女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熹,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XXX与被告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XX、XXX一次性向原告XXX偿还借款本金XXXXX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XX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X月XX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房屋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XX、XXX负担。============本院认为,被告XX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XX年XX月XX日前共计转账给被告XXXXX元,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在银行转账的借款外,另以现金形式出借给原被告XXXXXXX元,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收条、取款记录等证据,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不符合事实情况,无法证明原告曾经出借XXX万元给被告XX,因此被告XX主张原告共计向被告XX借款XXXXX元,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XX在收到原告借款后,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XX万元,原告与被告XX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借款期利息内及逾期利息,因此,被告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XX应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X月XX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借款系夫妻债务,由被告XX与被告XXX共同承担责任,被告XXX并未提出抗辩,因此被告XXX应就以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X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五指山市律师文集
2006-12
1912月5日终审判决:溥仪属于历史公众人物,展览不构成侵权,驳回金友之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据悉,这起纠纷起因于故宫博物院端门东朝房内举行的“中国最后的帝王世家展”。金友之称:2005年11月,他发现这家展览中大量使用了末代皇帝溥仪的生前照片,严重侵犯了溥仪的肖像权,同时对死者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侵害,侵犯了原告对溥仪肖像的使用权。于是,金友之将这家展览的有关方起诉至法院。
查看2023-02
08含)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2020年3月27日,甲公司发《培训通知》给赵某,告知其后勤服务和一线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30到4月29日期间,前往A公司接受培训,没有参加培训者,视为旷工。赵某没有按照《培训通知》的规定,准时到培训场所进行培训。同年4月1日,甲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赵某,并用短信告知赵某,以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赵某办理离职和交接手续。赵某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6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58151.67元的赔偿金。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分析:赵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关于甲公司有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甲公司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参与培训是职工的义务,也是职工的福利,与一般工作的性质是不同的。甲公司单方面通知职工到外地进行培训,并且不让其请假,未经培训即视为旷工,按照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不能参加培训就是旷工,故甲公司以赵某没有参加过培训而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背了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单方面向赵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凭无据。其次,甲公司通知赵某前往山东省进行培训,应当合理安排、告知因职工外出培训而产生的交通、食宿及有关费用,但甲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对赵某在此期间进行了合理的安排等。同时,由于当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甲公司在此期间组织人员到异地集中培训,与疫情防控措施不符,其必要性存疑且不具有合理性。因此,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查看2023-02
08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二、裁判结果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同时,俞某某不存在违反承诺书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三、典型意义物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该承诺应视为赠与人作出赠与房产时所附的赠与义务,或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即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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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口角打架,对方去医院检查有骨折,我
共3条回复>>如果有人在聊天中恶意查我的支付宝个人信息犯法吗?
共2条回复>>签订劳动合同后,项目做完后,发现合同中的有些装修项目没有议价,但老板不...
共1条回复>>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不交社保,该怎么办?
共3条回复>>身份证未满18岁办电话卡可以吗
共1条回复>>无故被公司口头辞退怎么办?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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