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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等10人盗伐林木一案

法院:象州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覃*、覃祖愿、覃祖坐、覃*、覃*、覃*、李*、银*、覃*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覃*、覃祖愿、覃祖坐、覃*、覃*、覃*、李*、银*、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覃*、覃*经事前合谋,并邀约被告人覃祖愿、覃祖坐、覃*、覃*、覃*,持手锯到象州*富村民委龙坪村的“马六岭”盗伐覃*、廖某某合伙种植的尾叶桉,后由被告人覃*开其桂B30321车运输,被告人覃*、覃祖愿、覃*跟车将木材拉至柳州市古亭山开发区一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4300元,扣除运费及其他费用后,每人分得赃款500元。经象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检量测算,被盗伐的尾叶桉蓄积量为8.3立方米。

同年7月4日晚,被告人覃*、覃*经事前合谋,并邀约被告人覃**、覃祖坐、覃*、李*、银*,持手锯到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委龙坪村的“马六岭”盗伐覃纬、廖*合伙种植的尾叶桉95株,后由覃*开其本人的桂B30321车运输盗伐所得的木材。被告人覃**、李*、覃*跟车随行。当驶至象州镇垃圾场路段时被象州县森林公安民警截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覃*、覃**、李*、覃*四人。经象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检量测算,被盗伐的尾叶桉蓄积量为10.8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覃*、覃祖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第一起盗伐林木的事实。2012年9月17日、25日,被告人覃祖坐、覃*、覃*、覃*、银*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盗伐林木的事实。案发后,被公安民警截获的木材已退还给受害人。十名被告人也已退出赃款4300元并退还受害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的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覃*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覃祖愿的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覃祖坐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覃*、覃*、覃*、银*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覃*的家属分别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覃*、覃祖愿、覃祖坐、覃*、覃*、覃*、李*、银*、覃*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某、韦某某的证言,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有林地转让合同书,有木材检量记录,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收条及领条,有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有砍伐现场勘验调查报告,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抓获、破案经过及投案情况说明,有户籍证明及本院的罚没款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覃*伙同被告人覃祖愿、覃祖坐、覃*、覃*、覃*、李*、银*、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十名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十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系本案的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祖愿、覃祖坐、覃*、覃*、覃*、李*、银*、覃*系应邀参与盗伐林木,属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覃祖坐、覃*、覃*、覃*、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盗伐林木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覃*、覃祖愿归案后除了如实交待自己参与第二起盗伐林木的事实外,还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第一起盗伐林木的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李*、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盗伐林木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覃*、覃*、覃祖愿、覃祖坐、覃*、李*、银*在2012年7月4日晚所盗伐的林木已被公安民警截获并退还给受害人,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覃*、覃祖愿、覃祖坐、覃*、覃*、覃*在案发后能主动将所得赃款退给受害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十名被告人均主动缴纳罚金,应视其有悔罪表现,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十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十被告人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均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覃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三、被告人覃祖愿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四、被告人覃祖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五、被告人覃祖洁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六、被告人覃祖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七、被告人覃*飞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八、被告人李*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九、被告人银*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十、被告人覃义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覃*,男,1959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小龙富屯13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2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 被告人覃*,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龙坪屯39-2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2年7月5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覃祖愿,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鸡沙屯12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2年7月5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 被告人覃祖坐,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鸡沙屯一队3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2年9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覃*,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鸡沙屯109-2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2年9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覃*,男,1976年4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鸡沙屯97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2年9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覃*,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鸡沙屯111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2年9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龙坪屯64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2年7月5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 被告人银*,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仫佬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鸡沙屯二队31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2年7月5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覃*,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龙坪屯24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2年7月5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谭远献
  • 代理审判员韦金璇
  • 人民陪审员龚国莹
  • 书记员覃园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