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杜**盗伐林木罪一案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6日,被告人杜*擅自将刘XX、付XX种植在西平县老王坡农场至人和乡南北路与李*交叉口的33棵杨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李X。经西平县林业局鉴定,被盗伐的33棵杨树活立木蓄积8.7032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通过吴XX、肖XX等人于2013年1月11日将赃款3000元退还给刘XX和付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付XX的陈述,证人刘XX、李X、刘一X、刘*X、朱XX、石XX、杜XX、吴XX、肖XX的证言,辨认笔录,老王坡农场刘*村委会证明,退款证明,西平县林业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杜*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下余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杜*(杜*),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永强
  • 审判员张新伟
  • 审判员王峥
  • 书记员田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