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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伐林木一案

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2日晚,被告人王*和王XX(另案处理)在平*广运林场小结冲杉树山场盗伐了9株杉树。被告人王*在装运杉木的时候被广运林场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0113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供述、证人欧*、李XX、黄XX、邓XX、杨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木材检验鉴定结论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平*公司登记单、“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报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物品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16日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荣斌
  • 书记员贾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