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伐林木一案
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2日晚,被告人王*和王XX(另案处理)在平*广运林场小结冲杉树山场盗伐了9株杉树。被告人王*在装运杉木的时候被广运林场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0113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供述、证人欧*、李XX、黄XX、邓XX、杨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木材检验鉴定结论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平*公司登记单、“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报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物品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