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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0091 篇文书

  • 盖建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建兴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盖建兴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垦利县人民法院

  • 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张*,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判决书

    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2012年7月22日原审被告王**死亡,而原审原告张*的起诉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起诉时王**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故本案原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最**法院关于适用u0

    法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于进与山东**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 周*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蒋**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蒋分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童**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童**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陈**与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金塔县人民法院

  • 邹*军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已协商,并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

  • 夏**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根据涉案借条所载明的内容,上诉人沈*为借款人周**的10万元债务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故在作为出借人的被上诉人夏**仅起诉保证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借款人周**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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