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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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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