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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居民。
  • 被告:徐**,居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马志伟
  • 书记员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