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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桂林分行与唐**、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桂林分行诉被告唐**、陈**、黄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桂林分行以已与被告唐**、陈**、黄建设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银**桂林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桂林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柳州**桂林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柳州**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20号桂林观光酒店东侧1-2层。
  • 负责人宁**,该分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邹倩,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唐**。
  • 被告:陈**。
  • 被告:黄建设。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捷
  • 代理审判员蒋西凤
  • 人民陪审员黄晓音
  • 书记员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