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银**桂林分行与唐**、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桂林分行诉被告唐**、陈**、黄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桂林分行以已与被告唐**、陈**、黄建设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银**桂林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桂林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柳州**桂林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