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黟县**有限公司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黟县**有限公司(简称黟**商行,下同)诉被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黟**商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法院: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黟县**有限公司(简称黟**商行,下同)诉被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黟**商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