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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诈骗一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南**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赵*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查扣赵*购买的MINIC00PER小轿车一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提审上诉人赵*,听取了辩护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建议函,认为一审认定赵**诈骗罪的事实中,证据尚未达到法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我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2)南**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女,1983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0524,汉族,大学文化,住南宁市滨湖路区房,原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南环派出所民警。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1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郑**,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夏雪刚
  • 审判员黄纤
  • 代理审判员谭刘宽
  • 书记员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