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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王某某、石某某、张*、黄*、唐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王某某、石某某、张*、黄*、唐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黄*、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钱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王某某、石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黄*、唐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王某某、石某某共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马**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马**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马**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王某某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3、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4、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石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石某某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被告人石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过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虽然被告人张*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黄*,但是导致泄密范围扩大的直接原因不在于被告人张*;2、被告人张*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3、被告人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被告人张*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某某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2、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3、被告人唐某某没有前科劣迹,且真诚悔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某大学理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违反《中**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细则》等规定,自2009年开始与被告人马**合作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业务。被告人马**又先后与被告人王某某、张*合作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业务,被告人王某某和张*分别在南京某乙教育咨询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和淮安市某丙教育咨询有**(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违规设立考点。

2012年10月18日(2012年下半年全国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二天),自考办工作人员陶某某、王**(均另案处理)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卷运送、保管的规定,从本单位保密室将经济与行政管理、法律和军事新闻三个专业共20门考试科目2200余份试卷领出,提前交给不符合试卷领取资格和保管条件的被告人马**。在接到被告人马**告知其前来领取试卷的通知后,被告人陶某某安排公司员工石某某和韩某某到被告人马**的南京某甲教育信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领取试卷。被告人石某某和韩某某到达某甲公司后,被告人马**安排某甲公司员工易某某给被告人石某某和韩某某分发试卷,易某某拆封了多个印有“绝密”字样的密封试卷袋,将经济与行政管理、法律二个专业十余门考试科目共200余份试卷,交给被告人石某某和韩某某带回某乙公司。

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马**和被告人陶某某分别安排各自公司员工,提前拆封印有“绝密”字样的密封试卷袋取出试卷查找答案。被告人石某某将拆封的试卷分发给某乙公司员工做答案,并将试卷通过腾讯QQ邮箱传给他人。为尽量找齐答案,被告人石某某与某甲公司员工易某某通过腾讯QQ,相互传递两公司做好的答案并进行汇总核对。当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某乙公司做公司法试卷答案期间,将公司法试卷部分试题及答案用手机拍成照片发在其互联网个人微博上。当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查获。

2012年10月20日考试当天,被告人石某某具体负责组织某乙公司内学员考试,在开考前就将两天考试科目试卷及答案一次性发给陆续前来考试的学员和替考人员。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询问唐某某掌握的情况在某乙公司现场查获上述经济与行政管理和法律二个专业十一门考试科目共160余份试卷及部分考试科目答案。经**育部考试中心和江苏**密局鉴定,《公司法》、《合同法》、《法律文书写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婚姻家庭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中国近代史纲要》等八门考试科目试卷与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试卷内容一致,且在启用之前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另查,2012年4月13日(2012年上半年全国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一天),被告人马**从自考办提前拿到试卷后,通知被告人张*到某甲公司拿试卷。被告人张*从某甲公司员工易某某处领取了经济与行政管理、法律二个专业共八门考试科目200余份试卷,后于当日晚上将其中的英语(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四门考试科目试卷用手机拍成照片,通过腾讯QQ将试卷照片传给被告人黄*。2012年4月14日0时30分起,被告人黄*将收到的四门考试科目试卷照片在开考前陆续通过互联网腾讯QQ传给贩卖试卷的谢某某(另案处理)查找答案,后又将英语(二)答案在互联网上贩卖给他人。经**育部考试中心鉴定,英语(二)试卷与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英语(二)试卷内容完全相同,且在启用之前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主动到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但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到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被传唤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2012年10月19日晚,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带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在微博上上传次日考试的公司法试卷部分试题及答案照片的事实,民警当日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送其回家;次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唐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唐某某自行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试题泄露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立案侦查,后经工作确定被告人张*、黄*有重大作案嫌疑。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黄*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张*均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马**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上缴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陶某某上缴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张*上缴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黄*上缴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王**、陶某某、张某某、伊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马**开设考点违规招收考生并提前领取自考试卷的事实;

2、被告人马**、陶某某、石某某、张*、黄*、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陶某某、王**、刘某某、易某某、裴*、石某某、郭某某、韩某某、游某某、盛某某、李*甲、居某某、张*甲、樊某某、陆*、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微博截图相互印证,证实六被告人故意泄露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卷内容的事实;

3、证人谢某某、向*、王**、李**的证言及(2013)海刑初字第758号刑事判决书、(2013)朝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相互印证,证明2012年4月的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及答案在网上被贩卖的事实;

4、证人李**、张**、周*、姚**、姚*、周*某、仇某某、李*、姚*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0日在某乙公司内根据工作人员安排领取试卷和答案后进行答卷,后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5、**育部考试中心及江苏**密局出具的意见证明涉案的考试试卷系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事实;

6、《中**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细则》、《总参在职科学文化教育办学办考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卷安全保密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证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卷领取、保管的条件;

7、招生简章及报考指南证明了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8、查获经过、到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9、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涉案物品的处理情况;

另有证人甄*、黄某某、隋*、宋某某、李**的证言、户籍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某某学院自学考试办证明、全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委员会文件、委托书、协议书、保证书、试卷申领统计表及交接单、试卷收发统计表及考点课程申报表、监考教员安排表、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卡、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试卷及答案、聊天记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及质证,六被告人及各辩护人不持异议,上述证据的来源和使用程序合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陶某某、石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黄*、唐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陶某某、石某某、张*、黄*、唐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均系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被告人马**、陶某某、石某某共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陶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石某某、张*、黄*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陶某某、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侵犯的是国家保密制度,并非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马**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马**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陶某某应当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石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

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某甲教育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3年1月24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 辩护人陈**,江苏**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南京某**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3年1月24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4年1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某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1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李*、吕**,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淮安市**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逮捕,2013年3月18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李*,江苏**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黄*,男,1986年7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常州某**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3年3月18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南京某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28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钱**,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丽
  • 人民陪审员张义全
  • 人民陪审员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