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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201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在桂林市六合路旧货市场摆摊,先后二次向蒲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大批量上世纪60至70年代出版,标注有机密或秘密等级的全国各地军用地图,收取人民币500元。后蒲某某将上述所购军用地图拍照上传到淘宝网“金谷收藏”网店展示销售。破案后,桂林**全局追缴上述涉案军用地图88幅,经中**解放军保密办鉴定:秘密级军用地图32幅637份,机密级军用地图54幅58份。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蒲某某、刘某某、陈*等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蒲某某挂网销售网聊记录及快运收发单据、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蒲某某另案处理材料等书证;中国人**员会办公室关于涉案军用地图的密级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大量销售标有密级的军用地图,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王*辩护被告人蒋某某文化程度低,对军用地图的泄漏深层次意义认识不大,其主观恶性小,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请求从轻量刑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在桂林市六合路旧货市场摆摊,先后二次向蒲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大批量上世纪60至70年代出版,标注有机密或秘密等级的全国各地军用地图,收取人民币500元。后蒲某某将上述所购军用地图拍照上传到淘宝网“金谷收藏”网店展示销售。破案后,桂林**全局追缴上述涉案军用地图88幅,经中**解放军保密办鉴定:秘密级军用地图32幅637份,机密级军用地图54幅58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故意销售大批量标注有密级军用地图的事实;

2、蒲某某、刘某某、陈*等人证言,证实从被告人蒋某某处购买军用地图及之后的销售情况;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蒲某某挂网销售网聊记录及快运收发单据,证实军用地图的销售情况;

4、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

5、蒲某某另案处理材料等书证,证实蒲俊如另案处理情况;

6、中国人**员会办公室关于涉案军用地图的密级鉴定意见,证实涉案军用地图的密级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标注有机密和秘密等级的全国各地军用地图,仍然大批量销售,获利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文化程度低,销售涉案军用地图的主观目的是将该批地图作为废旧物品出售获利,先后销售过两次,该批军用地图属于上世纪60至70年代版本,距今时间较久,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况,被告人蒋某某泄漏国家秘密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更为适宜。辩护人王*辩护被告人蒋某某文化程度低,对军用地图的泄漏深层次意义认识不大,其主观恶性小,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4月24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孙*,广西**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王*,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清某
  • 人民陪审员王新华
  • 人民陪审员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