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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字(2011)第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该案涉及管辖权问题,本院向南宁**民法院书面请示,南宁**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及其辩护人张**、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办理相关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韦*为请托苏*(另案处理)帮助其参加2010年1月广西公务员考录之事,交给苏*12万元人民币。同时,将黄*、陆*、唐*、郑*等考生也介绍给苏*,并将收取的每位考生13万-16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钱转交苏*。

2010年1月15日下午,苏*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友爱路口中**行附近,将非法获取的2010年1月16日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申论》试题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复印件交给韦*。同日下午,韦*在南宁市西关路附近将该复印件分别交给黄*、陆*、唐*、郑*4人。2010年1月16日,韦*、黄*、陆*、唐*、郑*5人均参加了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经鉴定,2010年1月16日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题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答案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考试启用前。

由于广西2010度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答案及《申论》试题在开考前泄露,导致参加本次考试的来自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89559名考生公共科目的考试成绩被取消,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组织重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9841920元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后果。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黄*、陆*、唐*、郑*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韦*在与他人共同泄密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韦*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3、被告人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4、被告人韦*的泄密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韦*为请托苏*(另案处理)帮助其参加2010年1月广西公务员考录之事,交给苏*12万元人民币。同时,黄*、陆*、唐*、郑*在从韦*处得知可通过关系考录公务员的信息后,将13万至16万元不等的人民币交给韦*让其帮忙联系,之后韦*将收取的人民币转交给苏*。

2010年1月15日下午,苏*在南宁市明秀路与友爱路路口的中**行附近,将非法获取的2010年1月16日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申论》试题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复印件交给韦*。同日下午,韦*在南宁市西关路附近将试题和答案复印件分别交给黄*、陆*、唐*、郑*等四名考生。2010年1月16日,韦*、黄*、陆*、唐*、郑*5人均参加了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经鉴定,涉案试题、答案及答题要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考试启用前。

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韦*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审理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韦*归案的时间和经过。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犯罪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其告知韦*可通过花钱考录进公务员,韦*便交给其12万元帮忙办理考录之事,之后韦*还介绍了几名考生给其。2010年1月15日下午,其将复印好的2010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试题及答案交给韦*。

2、证人黄*、陆*、唐*、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四人从韦*处得知可通过关系考录公务员的信息后,便将13至16万元不等的人民币交给韦*让其帮忙联系。2010年1月15日,四人从韦*处获取了2010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试题及答案。上述证人对韦*及对从韦*处获取的2010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试题及答案予以辩认。

(三)被告人韦*的供述

证实其为请托苏*(另案处理)帮助其参加2010年1月广西公务员考录之事,交给苏*12万元人民币。同时,黄*、陆*、唐*、郑*在从其处得知可通过关系考录公务员的信息后,将13至16万元不等的人民币交给其并让其帮忙联系,之后其将收取的人民币转交给苏*。2010年1月15日下午,其从苏*处获取了2010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试题及答案,并于当日将公务员考试试题及答案交给黄*、陆*、唐*、郑*。

其对苏*、黄*、陆*、唐*、郑*及对从苏*处获取的2010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试题及答案予以辩认。

(四)鉴定结论

广西壮**保密局出具的桂密鉴字(2010)第2号密级鉴定书,证实涉案试题及答案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考试启用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不存在主、从犯区分问题。对被告人韦*的辩护人提出韦*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辩护人提出韦*如实供述罪行、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韦*,曾用名韦*某,武鸣县文化馆管理员。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抓获),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张**、杜**,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陆刚
  • 人民陪审员何曼玲
  • 人民陪审员黄润
  • 书记员陆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