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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陈某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人陈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14时许,在云南**件厂生活区自行车棚处,被告人陈某某甲与自诉人陈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扭打双方倒地,致自诉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自诉人陈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陈某某甲表示认错,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陈某某表示接受道歉,愿意撤回刑事指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甲向自诉人陈某某赔礼道歉;

二、自诉人陈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陈某某甲的指控;

三、被告人陈某某甲赔偿自诉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整,其中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11月9日现场给付,剩余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甲自2015年11月起,于每月最后一天赔偿300元,直到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云**车厂退休工人。
  • 委托代理人梁正国,金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人陈某某甲,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高中文化,云**车厂退休工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杰
  • 审判员秦晓迎
  • 人民陪审员肖曙霞
  • 书记员毕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