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等与卢*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4)历刑初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原审被告人卢*赔偿上诉人谢**、谢*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元(含侦查阶段已赔偿的5.3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刑初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自动撤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