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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史延水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民法院审理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7日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原审法院于当日裁定准许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对被告人史某某的起诉。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以“鉴定程序违法,应撤销原审刑事裁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请求情况

关于上诉人孟某某提出鉴定程序违法,应撤销原审刑事裁定的上诉理由,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孟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依法作出的刑事裁定,应通过请求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而无权对此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且该刑事裁定已生效。由于刑事部分已撤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孟某某对原审被告人史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住山东省章丘市。系本案被害人。
  • 原审被告人史某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住山东省章丘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家晋
  • 代理审判员李新岩
  • 代理审判员马进
  • 书记员贾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