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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等与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清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杨*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杨**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取得了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赔偿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和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

二、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和杨*接受赔偿后不再向被告人杨*主张任何权利。

三、被告人杨*向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和杨*表示真诚道歉,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和杨*对被告人杨*的行为给予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从轻处罚。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本案被害人。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系本案被害人,系李*的妻子。
  • 上述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李贵恒。
  • 被告人杨*,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16日被河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清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金排
  • 审判员刘智
  • 人民陪审员王超月
  • 书记员倪晓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