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等与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清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杨*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杨**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取得了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赔偿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和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
二、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和杨*接受赔偿后不再向被告人杨*主张任何权利。
三、被告人杨*向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和杨*表示真诚道歉,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和杨*对被告人杨*的行为给予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从轻处罚。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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