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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13)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郭*驾驶无号牌“东方”单排货车沿武馆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2公里500米处时,与顺行孟**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孟**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郭*驾车逃逸。经威县交警大队认定,郭*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尚某甲、任*、高*、尚**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威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2013)1101号及照片4张、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信、到案证明、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信》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足以认定被告人郭*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郭*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群众。2013年11月5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日经威县检察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士谦
  • 书记员韩东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