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xxx、xx**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xxx诉xx*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x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x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