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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xx**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xxx诉xx*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x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x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xxx
  • 被告xxx物流有限公司
  • 被告xxx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
  • 被告xxx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召华
  • 代理审判员欧阳效锦
  • 人民陪审员梁映
  • 书记员邓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