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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兴析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浦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凌兴析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至2015年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已偿还95000元,未还本金85000元。2015年10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案经开庭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林*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凌兴析借款本金850000元,从2015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林*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凌兴析,农民。
  • 委托代理人黄宗海,(公民代理)。
  • 被告林*,居民。
  • 委托代理人吴文渊,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其武
  • 书记员叶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