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兴析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浦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凌兴析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至2015年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已偿还95000元,未还本金85000元。2015年10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案经开庭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林*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凌兴析借款本金850000元,从2015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林*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