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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韦*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2元,减半收取4021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韦*。
  • 被告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梁寿强
  • 书记员陆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