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韦*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2元,减半收取4021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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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韦*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2元,减半收取4021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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