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与??TI?ND?NG、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黄**、原审被告唐**因与被申请人??TI?ND?NG(中文译名: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防市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再审人黄**申诉称,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防城**民法院作出的(2015)防市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上述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杜**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被申请人在与申请再审人没有任何生意往来和无任何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出借高达76万元给申请再审人不符合常理,借条载明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借款时间比还款时间迟了一个多月,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出借76万元现金与其出入境次数及依法可携带现金总额不相符,借款来源不清,故申请再审人向被申请人借款事实并非真实,而是申请再审人受被申请人伙同他人诱骗、胁迫、威逼而出具的《借条》;(2)被申请人主张本案借款产生于2013-2014年间,用途为购地建房,而申请再审人的房屋于2012年年底已建成入住,由此证明被申请人主张属捏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黄**虽然以《借条》的借款时间与还款时间不合常理,以及《借条》受被申请人伙同他人诱骗、胁迫、威逼而出具给被申请人为由主张借款事实不存在,但申请再审人对自己的主张未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借条》是黄**出据给被申请人??TI?ND?NG(中文译名:杜**)的,《借条》对借款数额、交付方式、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应予确认。一审法院判决申请再审人黄**返还被申请人??TI?ND?NG(中文译名:杜**)借款76万元并支付利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确。申请再审人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黄云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