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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廖熙惠,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曹*。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凌枝
  • 人民陪审员刘敬佳
  • 人民陪审员潘泽耀
  • 书记员覃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