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