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与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骆*与被执行人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依法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名下有与案外人周*经竞买取得的位于防城区防钦大道的宅基地(土地证号:防建基字第97199号),本院已对该财产进行了查封,但双方当事人要求自行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