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权开档案吗

更新时间:2019-07-01 01:30:47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公司把我的报到证放我的档案里了,现在辞职了,但是现在需要打开档案拿我的证,自己又没权打开,去学校可以打开档案吗?
1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孟博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您好,建议和学校联系,可以咨询人社部门。
2014-12-09 14:32:19
徐卫东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31-2475-6010
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 。
2014-12-09 15:46:57
梁静飞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电话-153-3371-7115
你好,可以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2014-12-09 14:39:28
怀向阳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99-1039-2975
咨询主管部门
2014-12-09 16:41:12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87570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劳动者自己辞职的,如果是按照正常的辞职程序辞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法律依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2019-07-01 01:30:47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97909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辞职后马上有新的接收单位,可直接将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全部转移到新单位。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建议可先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等能够托管档案的部门。   辞职后档案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假如你辞职的那家单位将你的档案是委托在人才市场保管的,您要做的是拿着这证明到人才市场去把你的档案由委托报关转为个人委托保管。换了公司之后,拿着和新的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劳动市场,重新办理托管就可以了。其实这种档案的转托管手续在异地办理工作时比较有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都会有专门的员工来负责员工档案方面的问题,他们一般都会帮忙办理,但是有些不太正规的公司也会要求我们自己办理,这时候就要到社保局去咨询具体的办理方式了。如果单位是直接为我们保管档案的,那就更简单了,找到新单位就把档案转到新单位即可。   相关法律条文: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相关内容: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2017-08-25 00:29:31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80244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自己辞职的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015-08-04 21:49:05
徐浩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咨询主管部门。。。
2014-12-09 21:28:56
李建成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建议咨询档案管理部门
2014-12-09 14:57:45
彭宇明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需要档案存放单位同意。
2014-12-09 14:35:25
王汉勇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2014-12-09 14:28:07
王增辉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您好,建议咨询教育部门
2014-12-09 14:26:29
石建伟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咨询主管部门为准。
2014-12-09 14: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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