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几级伤残

更新时间:2012-07-30 13:43:0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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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在工地上盆骨被木方砸断三根!怎么赔偿
1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朱瑞雷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36-1111-9597
需要认定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帮助可以联系律师详谈
2012-07-28 14:04:08
刘斌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您好,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可向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
2012-07-30 13:43:07
田野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1事故发生后, 应在一个月内向 部门申报 。 不申报的员工或家属可在一年内 申报。
2012-07-30 09:45:00
丁磊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应及时进行工伤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工伤问题专业,建议来电详谈
2012-07-29 13:44:17
邹伙发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已经回复。。。
2012-07-28 17:04:25
王卉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建议在伤情大体稳定后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最终赔偿范围及标准以鉴定等级确定。如已缴纳工伤保险,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未缴纳,可要求单位赔偿。
2012-07-28 16:52:13
李同红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的。
2012-07-28 16:21:39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建议进行工伤认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
2012-07-28 14:41:05
郭新军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安阳
这个要结合恢复和具体的病历来定
2012-07-28 14:15:27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lt;3cm、>2cm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2012-07-28 14:09:56
童小明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衢州
1、如果是工伤,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 2、如果不是工伤,应司法鉴定机构咨询是否有伤残,等伤情稳定后,作个伤残等级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具体数额。
2012-07-28 14:09:18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工伤处理的程序是: 1、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员工或家属可在一年内自行申报。 2、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赔偿。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12-07-28 13: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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