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间公司调动工作?

更新时间:2020-05-23 13:07:5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哺乳期公司想开除我,所以单位给我调去打扫清洁,我没有同意?故意说要给我调换工作岗位,我可以不调换岗位吗?但是现在的工作已经有别人替我了没有岗位
10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尚曼龙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公司有权利依据你自身的身体状况给你调换到适合你的工作岗位。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
2015-03-18 10:45:39
徐卫东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31-2475-6010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2015-03-18 10:16:27
怀向阳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99-1039-2975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015-03-18 11:10:31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64078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合法的,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调整岗位应当协商一致并变更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二、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立马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020-05-23 13:07:52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56913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女职工哺乳期内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者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你的工作单位在,根据高院和劳动仲裁联合下发的会议纪要,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19-04-20 14:28:34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91254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1、有上班即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2、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016-01-06 13:38:11
王汉勇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2015-03-18 10:49:15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协商不成的话,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2015-03-18 10:32:09
王增辉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15-03-18 10:25:37
李建成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协商不成,到 劳动局 申请仲裁。
2015-03-18 10: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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