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继承的房改房首次转让是否免征营业税?
导读:
答:吉地税发[2005]6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首次转让时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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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对您继承来的房屋再转让时,该房子已经成为了“通过继承取得的可上市出售的房屋”,将不再是“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所以,再出售时将不再免征营业税,但是出售时可按照继承前的购房时间来计算是否超过5年,超过5年同样可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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