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介绍及征税范围
导读: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金融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金融业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一、贷款业务
1.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三、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
(一)股票转让
(二)债券转让
(三)外汇转让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二)保险业
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各种保险业务。但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所谓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三)不征营业税的业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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