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其他代理业的征税范围
导读:
问:怎样确定其他代理业的征税范围?
答: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从其他代理服务的整个定义来看,代理服务应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是指受托方在从事所代理的工作时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代理业务的经济风险与法律责任,一切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还可以使用委托方的公章、介绍信等,惟一不能使用的只有委托方的发票。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受托方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是指受托方在经营代理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全额转让给委托方,受托方只以收取的手续费作为自己的收入。
界定其他代理服务的征税范围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他代理服务与其他服务的区别。其他代理服务的概念和范围前已叙述,那么什么是其他服务呢?营业税中“其他服务”的征税范围,是指《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服务业征税范围所没列明的服务业务,如提供劳务收入、名种收费收入等,均应按其他服务征税。其他代理服务与其他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受托方承接了委托方所委托的工作以后,是自己来完成,还是再委托给第三者来完成。如果是自己独立完成,并且所从事的工作又是《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服务征税范围所没有列明的,就按其他服务征税;如果受托方所承受的工作,不是自己完成,而是需要再委托第三者来完成,受托方在其中只起中介服务作用,那么对其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就应该按照其他代理服务征税了。虽然具有代理性质,而不按代理服务征税,其收入并入主业一并征税。例如:金融企业办理金融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税法规定并入金融业征税,而不按代理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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