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工效挂钩提取的工资储备税前扣除的问题
导读:
问题:
我公司以前年度提取效益工资建立了工资储备,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欠,在提取当年进行了纳税调整,2009年,我公司将储备金一部分用于奖金发放,一部分用于长期奖励,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并申请在当年税前列支,调减所得税。税务人员认为补充养老保险只认可5%税前列支,超过标准即便我公司已将此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也不予承认,请问,企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从2006年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规定的工资额内,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再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结转以后年度使用。2006年(含)以后年度发放工资额动用以前年度基金结余部分,其中动用2005年(含)以前的新基金结余,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动用老基金结余,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以前年度的工资储备金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不能转变随意用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税前扣除是需要遵循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等相关的原则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不属于行政法规,是属于部门规章来的。企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工资薪金支出的表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