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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无力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5 07:37:46 人浏览

导读: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工资薪金支出的表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作了进一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工资薪金支出的表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四)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台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当前对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不同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今年席卷世界的金融风暴让很多企业销售萎缩、资金链断裂,纳税年度已经计提工资薪金支出,但因各种原因无力支付的现象普遍存在,从事季节性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业尤为突出,年末欠薪金额可能非常巨大。


  在纳税年度已经计提,但因各种原因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部分,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能不能扣除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和处理,当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一)“发生”就是“支付”,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部分不能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发生”就是“支付”,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部分不能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可将当年应发放而未发放的工资作“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付款”处理,对上述已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作为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处理;


  (三)“发生”不代表“支付”,当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时,成本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就发生了,同时企业向职工支付薪酬的现时义务成立。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发生额,等于企业已经计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金额,包括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中的合理部分,可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面是摘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编写的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415页的例题。


  [例1]甲企业20×6年12月计人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为4000万元,至20×6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人成本费用的4000万元支出中,可予税前抵扣的台理部分为3000万元。


  分析:


  该项应付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


  该项应付薪酬负债的计税基础=4000万元(账面价值)-0(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4000(万元)。


  该项应付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4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0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四)还有一种介于前三种之间的意见,就是企业已计提无力支付而形成应付工资年末贷方余额部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前支付的,作为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处理。
  
  ◎对应付工资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的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章对负债的计税基础定义如下: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该会计准则第三章对暂时性差异定义如下: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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