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治的特点和趋向
导读:
劳动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中国劳动法治初步形成和不断完善的三十年。劳动法治的提出和推行,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的直接要求,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中国劳动法治发展的三十年历程,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直接相关的过程,也是直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过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七大部门法律构成之一的社会法的基本内容。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如德国和日本,社会法的基本含义即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社会法这一法律部门作为介于私法和公法之间的第三法域,被我国最高立法机构确认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标志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历史任务。
劳动法治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执法和司法为基本构成的法律制度。劳动法治以劳动者保护为基本宗旨,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以经济和谐和社会和谐为基本目的。劳动者权益本位或称劳权本位是其基本的法律定位。这一法律部门构成的基本依据,是要将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劳动法律的调整达到实质上相对平等的关系。适度的抑制强者和扶助弱者,以实现社会权利和社会利益的相对平衡,是法律基本的社会功能,这一功能在社会法领域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中国劳动法治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4年),中国劳动法治的起步阶段。
从1978年到1984年,这一时期主要是适应改革开放,拨乱反正,实行经济调整,恢复和健全劳动就业、分配、劳动保护等相关制度。从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配合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开始了市场化的劳动法治的尝试和推进。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规的出台,标志着计划经济的劳动制度开始转变。与在改革中强调包括劳动用工权利在内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的出台,为改革中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提供了依据。与当时政治领域中民主理念的活跃和高涨相一致,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企业改革中的利益平衡。在小平南巡重提改革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颁布,次年,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实施,再到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已经具备了初步的基础。
第二阶段(1995年至2007年),中国劳动法治的形成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在社会法领域中具有次法典意义基本法,这一法律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界定了劳动者、企业和政府在劳动领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了劳动关系和劳资矛盾处理的基本程序,为市场化的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框架。市场化的劳动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包括:1.劳动标准法,主要由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构成。2.劳动关系法,包括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作为法律制度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3.劳动保障法,主要包括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4.劳动行政法,主要包括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规定。
按照市场化劳动法律体系框架的要求,在这一阶段,劳动立法一方面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来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在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行政等法律调整方面,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保险监察条例》等。在社会保险方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尽管这一阶段在劳动立法方面有一定的推进,但在劳动法律的实施方面,则出现了相当的问题,即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由于在改革的指导思想上,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追求GDP而忽略了社会公平,劳动法律被边缘化;另一原因是劳动法在立法上过于原则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致使法律无法发挥有效规制劳动关系的作用。一个普遍的现象是,相当多的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律,企业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法外运行”。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在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由此引发的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加剧,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下,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成为改革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加强劳动法治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内容。2007年相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在加强和完善劳动法治体系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颁布,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并在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和交锋中,极大地提高了全社会的劳动法治意识,为劳动法制的实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三阶段(2008年开始),中国劳动法治的完善和实施阶段。
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标志,中国的劳动法治进入到完善和实施的阶段。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推进中国劳动关系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明确了劳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将相关规定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该法实施的实际意义,是要将已经基本确立的劳动法治具体实施,促使以往的企业劳动关系“法外运行”转变为“法内运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等构建了个别劳动关系运行全过程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这三部法律的具体实施,将中国的劳动法治进程推进到一个全新的阶段。
纵观中国劳动法治三十年发展的历程,我们会发现,劳动法治作为社会立法的基本内容,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构建中,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在中央关于和谐社会建立的过程中,社会立法将会是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最为急迫的现实任务。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国的劳动法治已经初步建立并已经开始实施,但这一体制还并不完善。完善劳动法治,首先要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按照市场化劳动法律体系建构的要求,我国的劳动法律还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一些重要的劳动法律,如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等还有许多缺项,而且现有的法律规定层级也较低。在这一方面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特别需要提起的是,在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中,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将是下一阶段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
完善劳动法治的另一重要任务,是要完善劳动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劳动关系法外运行,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将劳动法律的执行作为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重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变那种将劳动法律的实施仅仅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的片面认识,要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为此,需要在劳动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的组织体制、机构设置和工作要求等方面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
劳动法治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由于这一部门直接涉及到最广泛的社会群体,因而具有最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社会作用。由于劳资双方及相关主体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博弈会直接反映和影响到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所以,劳动法治必须要研究如何能通过法律形成劳资之间的态势均衡,进而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而且,作为经济全球化下的中国劳动法治,如何实现与国际劳动立法特别是与国际劳工标准的衔接与平衡,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应该说,在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劳动法治体系,仍然还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还需要做相当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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