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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协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3:22:53 人浏览

导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加入WTO是我国势不可挡的趋势。WTO的加入将会给我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提出新的机遇和挑战。入世后将会有更多的外资进入,改变我国劳动力市场格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劳动法律制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不能满足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加入WTO是我国势不可挡的趋势。WTO的加入将会给我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提出新的机遇和挑战。入世后将会有更多的外资进入,改变我国劳动力市场格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劳动法律制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不能满足入世的需要。急需对我国劳动法进行调整以满足入世的需要,保护我国劳动得和合法权益,提供稳定的经济我们的秩序。

一、WTO对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影响

(一)、入世对我国就业的影响

入世必然会对我国的就业状况产生影响,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某些岗位,但从长远看,入业岗位总量将呈增加趋势。入世对各行业的影响总体上都是机遇和挑战并存。面临机遇的行业将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而受到冲击的行业将会关于减员增效,造成大批的失业人员,因此,入世对百姓就业的影响是双重的。

1、 加入WTO将带来就业市场的结构性失衡,据专家分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就业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产业结构失衡。受国外冲击较大的产业如机电、三化、医药等行业,亏损面将扩大,下岗分流的职工将会增加:而受到一定保护的幼稚工业如果汽车工业等,在保护期内冲击将不会太大:目前已基本上开放市场的家电、日化、计算机等行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就业影响不是很大。

第二、 人才结构失衡。随着国外跨国公司的大举进入,这些公司迫切需要实现本土化经营,对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的高素质的人才需求量将会增加,这类劳动者供不应求。这样,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懂外语、熟悉外资企业经营的劳动者,就业机会将大幅度增加,而素较低的劳动者,就为范围有可能缩小,呈现过剩的状态。

第三、 地区结构失衡。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是我国市场经济较为完善的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类地区受到的冲击将不会很大,而且外商投资的重点、热点也将集中在这些地区。这样,沿海发达地区的就业问题就会比较缓和;与此相反,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历史遗留问题较为严重,对外资的吸引力也相对较低,因此,失业问题在一段时间内会相当严重。

2、 加入ETO短期内带来的失业压力。我国目前失业率已达到建国以来历史的最高峰。全国有15个省的50%下岗职工难以实现再就业。乡村剩余劳动力的持续增加,目前达到1.2亿人。WTO能够促进的就业主要集中在以金融和贸易为主的服务业,对我国本世纪未过剩的2亿多低素质的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显然不可能起拉动作用。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公布的一项调查中,约70%的宵民外出打工是被已经捉襟见肘的农业资源程序短缺“推”出来的:进城农民中约60%表示打找不到工作也不回去。我国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上按照WTO原则作出的让步,会加剧农民入不敷出的矛盾,那么,更多被推出来的农村劳动力无业可就的问题将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

3、 加入WTO从长远看将有利于我国劳动就业,入世将促使中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成熟的市场经济能给劳动力以大量的就业机会。(1)国际贸易的扩大将促进就业增厂,加入WTO后,我国的产品将在100多个成员功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还可享受普惠制待遇。这种情况将有利于我国产品参与国际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将会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向更广泛的地区扩展,有且于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和出口商品的多样化,带支我国经济的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增加就业机会。(2)外资的引进有利于增加就业。外企的进入,给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山岗位。20年来,我国在引进外资上取得重大成绩 ,现在有3万多家三资企业,带来1000多万人就业。进入WTO后会使引进外资更快增加,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这是解决我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3)发展劳务输出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世界跨国就业者达2000万人,而我国只有20万人,我国总人口占世界20%,跨国就业者还不到世界的1%。国际劳务输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的就业工作应当认真研究国际劳务市场的现状、结构、特点、需求与发展趋势,在世界市场上开拓就业门路,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劳动输出。在WTO框架之下,我国将通过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同、BOT等多种方式扩大劳务输出,这将大大缓解我国国内的就业压力。

(二) WTO对劳动市场的影响

WTO要求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劳动力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要想实现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必须首先在国内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培育完善的劳动力市场,这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的必然要求。

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制约了劳动力市场化。WTO要求各国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对劳动者自由择业的种种限制。使劳动者真正成为劳动力的供给主体,能独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和选择就业岗位。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相互分割,人为的将企业职工分为干部和工人,各类经济成分中的劳动力难以相互流动,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2、 我国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从整体上看,还没有找到调控和引导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调控方式。突出表现在:一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量和流向基本上束手无策。二是法律建设滞后,缺乏法律调控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所存在的无序、混乱、争议和纠纷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手段来约束和纠正。三是国有企业急需的人才留不住,富余人员出不去,就业结构的变化不符合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入世要求我国必须改变劳动力市场的这些突出问题,以适应劳动力市场化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与WTO的协调

(一) 完善就业机制

1、 充分发挥政府在就业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从制度上、组织上给予充分地保障。

要制定帮助失业者实现再就业的政策,在组织上,应设立专门机构来解决再就业问题。一般来说,各国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就业问题,但是,由于失业问题的紧迫性和严峻性,很多国家还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了多种多样的专门负责就业的机构。如澳大利亚政府在就业服务机构中设置了“特殊服务中心”,专门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年龄在45岁以上的难以找到工作的人、文化技术素质低的人及残疾人就业“困难户”提供专项服务。我国可以充分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发挥政府的作用。

2、 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创造就业机会。

目前,国际上较为常见的手段主要有:一是大力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增加教育和科研经费,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增加政府采购的数量,刺激市场消费,增加就业机会,创造工作岗位。三是发挥市场力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的实现。四是政府财政直接投向劳动力市场的建设。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对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从而给失业者真正实现“市场就业”提供条件。

(二) 保障劳动者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产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常常发生。纠其原因,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影响劳动关系的社会和经济因素相当广泛而复杂,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利益矛盾所导致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加。随着WTO的加入,利益格局将发生更为剧烈的变化,劳动争议所带来的劳资双方对抗矛盾会愈加突出。但是,现行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存在不少缺陷,劳动权利体系很不健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权利体系设置,理念上不能和国际接轨,实践中已滞后于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如罢工权是劳动者对劳动权的一种救济手段,是客观存在现象,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国家只要存在劳动者的罢工权,这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另外,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如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权、知情权、也都没有规定。第二,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权的保护比较薄弱,操作性较差。与之相关的法律如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仲裁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等至今未出台,使得劳动权的保护往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第三,在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许多问题是由于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所造成的。为了迎接入世,我们应从现在开始反思和检讨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找出与世界的差距,以更好地适应世界潮流。在保障劳动者劳动权方面我们应该着手以下几方面:

1、 劳动者的罢工权立法。入世后,更多的外资企业将进入我国。劳资双方的利益格局将发生更为剧烈的变化,劳动争议所带来的劳资双方对抗矛盾会愈加突出。赋予工人罢工权能增强工人在职与资方谈判中的地位,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也可教育工人采用合法方式斗争,争取应得权利,把它纳入法制的轨道。规定罢工权还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制与国际劳动标准接轨,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建设,改善我国国际形象,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2、 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加以保护。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人格被尊重已成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从世界范围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人格尊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许多国家给纷纷修改宪法,明确规定人的尊严受到保护。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都规定了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是,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特征,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往往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犯。现实中发生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人身自由的事件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外资企业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应当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 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我国目前全国已有5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自己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但这与我国现实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我国的律师业也将和国际接轨,可以预料其收费恐怕只会有所升高而不会降低。这对于低收入者而言,要通过自己请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似乎更难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是必然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已被普遍认为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立法,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认识程度很浅显。这就需要用立法的方式将其制度化、法律化,让人们都知道遇到各种困境时,国家将实施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保障。这样,即使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时,人心也是较稳定的。进入WTO,更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1、 加紧制定《社会保障法》。从我国现实及加入WTO后的客观形式出发,要着重解决好制约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发展的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度、实施机制不得力的突出问题。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促裁活动、法律监督程序等,尤其规定相应的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

2、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重点解决以下工作:一是扩大社会保险应该覆盖面。社会保险应该覆盖全体劳动者,它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享受的权利,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的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二是改变过去的缴费形式为个人投资、企业资助。三是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结构,大部分基金应用于失业人员的救济和培训。

3、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新世纪。我国也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种种问题。加入WTO后,借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可以建立包括三个层次在内的养老保险体系。一个层次是由政府举办的国家基本保险,保证最低养老水平。第二个层次是职业年金。这一层次的基金应由企业和雇员交纳,它采用个人帐户的形式。第三个层次是私人储蓄。政府给予一定优惠,雇员自愿参加,采用个人帐户完全积累方式。

4、 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我国将近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社会保障不应忽视农民,只有保障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稳定农业生产。

(四) 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中国加入WTO后,目前用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仅在数量上不足,而且相关内容上也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应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加紧制定《社会保障法》、《劳动合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技能开发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法律规范体系化,以迎接世界经济的大潮。

参考文献

1、 袁守启:《中国劳动法制》,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7月版。

2、 关怀:《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5月第二次印刷。

3、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法律系

姓名:曹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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