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哺乳期女员工是否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导读:
员工韩女士在哺乳期内被免职,虽然公司单方面提出证据说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过,日前经法院审理后,公司被判双倍支付赔偿金及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
韩女士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到期。2007年11月18日,韩女士生了一个孩子。8个月后,公司发出公告通知说,韩女士自2008年7月1日起,不服从公司要求到行政楼工作的正当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免去韩女士的职务。
2008年年底,双方经仲裁无效后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韩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证据不足。虽然韩女士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履行期限内韩女士尚处于哺乳期内,根据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2008年11月17日止。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
公司说,韩女士是公司管理部总务课员工,原办公地点在公司的行政楼。在韩女士怀孕待产期间和生产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司考虑实际情况,曾允许韩女士在宿舍办公。2008年6月起,公司曾多次通知韩女士回行政楼办公,但她都不配合。2008年7月4日公司召开会议,明确7月7日起韩女士的办公地点为公司行政楼,工作职责不变,韩女士必须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刷卡上下班,否则将按人事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结果韩女士还是没有服从安排,公司认为韩女士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开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韩女士辩解说,公司让她在宿舍上班,不是特殊照顾,而是工作安排,此后公司根本没有调动工作,她一直在宿舍上班从来没有旷工。
实际上,韩女士怀孕后公司就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先是降低她在生育、哺乳期间3个月的工资,随后又以“连续旷工三日以上,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借口,免去职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韩女士还在哺乳期,她认为公司的解约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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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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