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被起诉故意伤害罪,想要一份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本。

更新时间:2018-08-29 22:16:4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亲戚,在大排档喝酒的时候和别人打了一架,把别人打伤了。现在这个人来起诉我的亲戚故意伤害他,我的亲戚就来找我帮忙写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请问律师有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本吗?
7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潘艳岩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您好,现给您提供一个故意伤害致死的辩护词模板,但因为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情节规定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存在巨大的差异,所以建议您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撰写:  案情简介:被害人崔某于2009年11月27日下午,醉酒驾车在街上遇到陈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恫吓,扬言要致陈某某于死地。陈某某打电话向其孪生哥哥陈甲及堂兄陈乙求救。后陈某某驾车离开,被害人崔某某纠集多人绕路迎面截住陈某某,将陈某某从车上拽下殴打。陈甲和陈乙赶到现场,见到被害人崔某某及数名同伙正在殴打弟弟陈某某,遂加入战团,双方撕打在一起。混乱之中,陈甲用利器将被害人崔某某刺伤,后陈甲离开现场。崔某某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陈甲诉至法院。陈甲在案发次日中午于家人的陪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其家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甲家人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万元。   另查,被告人陈甲曾于2011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于2006年7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起诉后,被害人家属不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开庭时,公诉人当庭给出对被告人陈甲处以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开庭后,经过合议庭合议,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诉讼各方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生效。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节选   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给予被告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的调节率,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之间量刑。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一、关于量刑起点以及基准刑的确定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为“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案情,能够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应该在《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起点的规定:“有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备应当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例外条件。《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两个客观方面的要件。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之相符,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提高量刑起点的证据与事实。   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在现场受到围殴倒地后,捡到一把刀,在身体被压制的情况下,向上猛刺三刀,才形成的伤害一人致其死亡的后果。其伤害动机、手段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一般性构成要件,不具有例外的其他严重情形,如残忍手段、致多人伤害死亡等。故被告人应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内进行量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又规定:故意伤害罪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主动寻衅挑起事端并遭群殴的情形下,一时情急犯下罪行,案发后及时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为与社会危害性以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同类犯罪中处于中间水平。所以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3年为宜。   二、基于被告人自首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经过庭审调查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于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被告人主动投案的动机是主动接受惩罚,不属于被公安机关通缉、长期在外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形。被告人自首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被告人自首后,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才陆续对本案的嫌疑人与证人等进行了询问,并组织了一系列有效的辨认活动,从而使本案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侦破。   辩护人不同意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关于自首情节不成立的意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侦查机关在自首前已经锁定三名犯罪嫌疑人,且被告人有过前科,投案是为了逃避惩罚。根据能够认定的没有争议的证据,被告人投案是在案发后第二天中午,距案发不过20小时。被告人逃离现场时仍在遭人追打,且被害人当时亦未死亡。被告人是在第二天中午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立即投案的。当时公安机关虽然掌握三名嫌疑人的线索,但嫌疑人包括被告人及在现场的被告人的孪生兄弟,很多证人根本无法辨认二人的区别。正是基于被告人的及时报案,如实陈述,才使案件及时侦破。此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所谓的“恶意”自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况且自首在法律规定上也没有“恶意”、“善意”之分。法律上只承认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的属于自首,法律亦确认自首属于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自首后至法庭审理阶段供述稳定,没有对其供述做过改动,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始终是认罪的,且悔罪态度诚恳。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30%至20%。   三、基于积极赔偿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并积极寻求各种有效的途径与被害人家属接触。为充分表达赔偿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主动将70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在同类犯罪中属于很大的数额。被告人及其家属生活在偏远郊区,无稳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毫无赔偿能力可言,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比较拮据,但仍然是想尽各种办法筹到了这笔款。这笔款中的绝大部分是刚刚农村进行城镇改造的拆迁补偿款,对被告人家属而言,就是下半辈子的命根子。鉴于以上客观情况,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20%至10%
2018-08-27 14:22:51
何翠主任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电话-189-0640-7005
每个案子的案情不一样,需要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拟定
2018-08-27 14:39:55
范海华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山东烟台·电话-155-5353-9492
你好,可以上网查询。一般辩护是需要专业律师进行辩护的
2018-08-27 17:50:33
邓春来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电话-151-6506-6397
案情不一样,不能生搬硬套,最好委托律师处理
2018-08-27 14:58:12
柳基伟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你好,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吧,涉及刑事案件不是一份单纯的辩护词就可以解决的。
2018-08-29 22:16:44
张振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草拟。
2018-08-27 14:34:22
高云峰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XXX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某某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完全没有预谋行为,纯属酒后一时的冲动而犯错,情节较为轻微。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责任。 事发时,被害人说是出来拉架,却携带棒球棒冲向被告人,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下意识对恶意被害人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连续击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恶语威胁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矫某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院予以考虑。 此致 市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X年XX月XX日
2018-08-27 14: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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