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如何处理
导读:
1.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当遵循我国《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即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2.当相邻方因行使权利给另一方造成妨碍或损失时,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这些规定体现了相邻权纠纷处理的核心原则,即既要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相邻方的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1.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包括不动产所有人、占有人和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非相邻的财产本身。这意味着一方有权取得方便,而另一方则有义务提供这种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它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这种从属性决定了相邻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1.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这意味着在处理纠纷时,应从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的角度出发,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2.还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和方便生活原则。
(1)前者强调在处理相邻纠纷时,应从有利于生产的角度出发,保护群体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
(2)后者则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为对方提供方便,不得为个人私利给对方制造困难或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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