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导读:
权利质权的设立时间取决于权利质押合同的标的和交付方式。
1.当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作为质押标的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之日起设立。
2.若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质权则自股票出质登记之日起设立。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时,质权也是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这些规定确保了权利质权的有效设立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质权合同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形式要求。
2.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证书交付给质权人,这是权利质权设立的关键步骤。
3.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权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权利质权合同才能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权利质权人在权利质押合同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质权人有权留置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凭证,以确保其质权的实现。
2.在出质的权利产生利息等法定孳息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该孳息,用以充抵担保的债权。
3.质权人还可以在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作为质物的权利向其债权人再设定新质权。
4.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有权就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5.质权人还有义务妥善保管作为质物的权利,因保管不善致使权利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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