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的效力有哪些
导读:
居住权的设立具有多种法律效力。
1.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一旦完成登记,居住权即产生法律效力,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2.居住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住宅的权利,无需支付对价,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根据当事人自行约定,包括5年、10年、20年乃至终身均可。
4.居住权具有排他性,即居住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干涉其居住权。
这些法律效力的存在,确保了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居住权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居住权的设立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
这些条件的满足,确保了居住权的设立合法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的效力可以因多种原因而终止。
1.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自动终止。
2.如果居住权人死亡,其居住权也随之终止。
3.如果住宅灭失或者被征收,居住权也会因失去载体而终止。
在这些情况下,居住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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