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吗
导读:
1.占有改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占有脱离物。
2.占有脱离物是指那些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品,例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和国家利益。
3.因此,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由于物权的变动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对外展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具有特定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于一般债权人,所有权人能够依据物权的支配力排除他们对该物的任何请求。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此物不再是出卖人的财产,因此不能作为担保或破产财产。
(2)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否则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赔偿或预防妨害。
(3)论继承人是否善意,所有权人都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物权。在直接占有人为法人时,法人分立、变更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分立、变更后的法人主张物权的效力。
(4)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包括受让所有权和取得质权的第三人。这种转让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为无权转让,该第三人不得对所有权人主张取得所有权。
2.不得对抗第三人。
(1)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因此不能对抗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
(2)这些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权及质权的人。当第三人善意取得时,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将归于该第三人,而取得质权的人则对该所有权负有负担。
3.对出卖人的效力。
当出卖人以占有改定为二重买卖对第一买受人转移所有权后,如果再次以占有改定方式向善意的第二买受人出让所有权,此时第一买受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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