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和遗忘物怎么界定
导读:
遗失物和遗忘物的界定关键在于持有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意义。
1.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通常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或者是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的物。
2.遗忘物则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1.遗失物的特点在于它不是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丧失占有的,且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2.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3.对于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4.如果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
1.遗忘物的性质在于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但因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
2.遗忘物的持有人一般能回忆起财物的确切遗失地点,且遗忘的时间相对较短。
3.与遗失物相比,遗忘物的失主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较轻。
4.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侵占罪论处,这是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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