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怎么处理
导读: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处理,应按照人身损害进行处理。
1.由于退休人员已不具备法定的劳动者资格,他们在被返聘后通常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他们不能申请认定工伤,但可以依法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2.在处理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时,应参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老板不处理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员工可以直接起诉,或在工伤鉴定后找老板索赔。
1.需要明确用工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因为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数额有所不同。
(1)如果是雇佣关系,双方协商不成,员工可以直接起诉。
(2)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应先申报工伤,再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2.在此过程中,应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1)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赔偿,由于他们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
2.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而应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3.在赔偿方面,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如果造成死亡,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对于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应赔偿相应的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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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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